正確的進項稅額是怎樣計算的
答:進項稅額實際是已經支付出去的錢,在編制會計憑證的時候應該記在借方。企業的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后才是應繳納的增值稅額,但卻不是所有的進項稅額都可以進行抵扣的,要想正確的計算進項稅額,就必須了解發生的經濟業務中哪些進項稅額可以用來抵扣,哪些是不能用來抵扣的?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農產品的扣稅額
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運費計算的扣稅額
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計算公式: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7%)
注:其中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和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它雜費。但是在購進免稅產品以及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運輸費用是不允許抵扣的!
2、不準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一)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國稅發192號中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對象,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二)對***不能抵扣
"對***"是指購貨方在發生"銷售退回"時,為了規避開紅字發票的麻煩,由退貨企業再開一份銷售專用發票視同購進后又銷售給了原生產企業的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中有規定,企業如果發生銷貨退回行為,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如果不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重***的增值稅額將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減,因此將會被重復計稅,增加稅收負擔。
(三)沒有銷售清單不能抵扣
供應商未開具銷售清單而開具了“材料一批”、匯總運輸發票、辦公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票不能抵扣。
國稅發156號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集體福利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購進貨物如果用于企業職工福利,專用發票不能用來抵扣,像企業購買的飲水機、飲用水、微波爐。
(五)非正常損失材料發票不得抵扣
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材料和運輸費用中含有的進項稅金,例如,工地上被盜竊的鋼材、水泥,由財稅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獲得的專用發票超過360天
根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基于此規定,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法定認證期限360天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轉出的規定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已經抵扣進項稅額,但由于事后改變用途或者由于在產品、產成品等發生非正常損失等原因,出現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時,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3)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通過上述內容相信大家對“正確的進項稅額是怎樣計算的”已經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實際工作中還會碰到其他關于進項稅額的問題嗎?如果還有其他問題需要咨詢,請直接在線與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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