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一)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
轉讓舊房,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006號 )第七條 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四)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情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 關于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計算問題: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好了,關于上述“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的問題,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樣了呢?土地增值稅只收轉讓的,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小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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