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何時確認收入
會計制度和稅法所指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僅指支付手續費委托代銷商品方式
委托代銷商品分為支付手續費和視同買斷兩種方式。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是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托方嚴格按照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代銷商品發出后,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受托方將代銷商品銷售后按照已售出商品的數量、金額向供貨方結算,未售出的部分商品的所有權仍屬委托方。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在這種代銷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托方以委托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托方交納的增值稅額為零。

手續費代銷方式,做為委托方手續費計入什么科目?
(1)發出商品:
借:發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收到清單: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委托代銷商品
(4)結轉或支付手續費:
借:銷售費用
貸:應收賬款
(5)收到貨款凈額: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由此可見,對于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在會計制度、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上來都是一致的,即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現在明白了嗎?要是看完后還是不明白,那你就來會計學堂網站在線咨詢老師,和老師一對一的進行交流。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