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賬務處理
答:1、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一般應當進行評估,以評估值為基礎協商確定投資成本。
投資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
(1)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2)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固定資產清理
營業外收入
被投資單位接受固定資產投資:
借: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2、用企業附屬全資子公司凈資產對外投資(非同一控制)
此種情況也即以企業所持的100%子公司股權對外投資,重點是如何對股權進行作價。實務中一般要對標的物進行評估和審計,按照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價格確認每股股權的價格。應當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長期股權投資的原理進行會計處理。假設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
投資單位:
借:長期股權投資—被投資公司(按照確定的公允價值入賬)
貸:長期股權投資—子公司(賬面價值)
貸:投資收益
被投資單位按照同一種思路做賬。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涉稅處理
一、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四、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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