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期末會計處理
一、庫存現金毀損賬務處理
1.在已知庫存現金賬面余額的情況下,運用盤點法計量與確認庫存現金毀損數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庫存現金損失”賬戶,貸記:“庫存現金”賬戶;根據上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庫存現金損失”賬戶。核銷后,“庫存現金”賬戶和“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庫存現金損失”賬戶無期末余額。
2.在未知當天庫存現金余額的情況下,震區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與當地銀行簽定的庫存現金限額或本企業向當地財政部門上報的資產負債表2008年4月份至2007年5月份“庫存現金”賬戶的加權平均值加以計量與確認庫存現金毀損數額,其會計分錄同上。
二、應收款項損失賬務處理
應收款項是指震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服務等經濟行為而形成的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備用金)”、“預付賬款”、“長期應收款”等會計科目。有些震區企業或個人的財產已經全部毀損,有些震區企業或個人的財產遭受部分毀損,在近期或三年、五年以內很難索取或討回債權,勢必造成壞賬損失,對于壞賬損失的處理要運用查詢法計量與確認,
一是在2008年4月底以前已經計提“壞賬準備”的前提下,借記:“壞賬準備”賬戶,貸記:“應收賬款”賬戶。[1]
二是在2008年4月底以前未計提“壞賬準備”的前提下,直接確認為壞賬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應收賬款”賬戶。至于“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長期應收款”等債權賬戶,可以比照“應收賬款”處理方法進行核銷或調整。
三、存貨毀損賬務處理
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21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2]震區企業的在途材料、庫存材料、家具用具、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資、產成品、庫存商品等存貨,有的全部毀損,有的部分毀損,對存貨毀損的數額運用盤存法計量與確認。
當震區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存貨損失”賬戶,借記:“存貨減值準備”賬戶,借記:“商品進銷差價”賬戶,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賬戶,貸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原材料”、“庫存商品”、“發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資”、“周轉材料”等存貨賬戶,同時還要調整“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
若上級財政部門批準核銷時,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存貨損失”賬戶。核銷后,“存貨”賬戶無期末余額或有部分余額,若有余額為存貨存在的賬面價值,“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存貨損失”賬戶無期末無額。
四、投資性房地產毀損賬務處理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17條規定,“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同時在第18條中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溢。”[3]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或盤虧的處理原則與存貨毀損或盤虧的賬務處理原則相同,對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數額運用鑒定法計量與確認,當震區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投資性房地產損失”賬戶,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賬戶,貸記:“投資性房地產”賬戶;當上級財政部門予以核銷時,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投資性房地產損失”賬戶。
核銷后,“投資性房地產”賬戶可能還有存在的投資性房地產的部分價值,但“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投資性房地產損失”賬戶期末無余額。
五、固定資產毀損賬務處理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23條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4]固定資產毀損或盤虧的賬務處理原則與存貨、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或盤虧的處理原則相同。對固定資產毀損數額運用盤存法、觀察法和鑒定法計量與確認,當震區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賬戶,借記:“累計折舊”賬戶,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賬戶,貸記:“固定資產”賬戶;當上級財政部門批準核銷時,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賬戶。
核銷后,“固定資產”賬戶余額為存在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但“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賬戶無期末余額。對于固定資產毀損的賬務處理,還可以通過“固定資產清理”賬戶處理。
六、生物資產毀損賬務處理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第26條規定,“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5]生物資產毀損或盤虧的賬務處理原則與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的毀損或盤虧的處理原則相同。對生物資產毀損的數額運用盤存法、觀察法和鑒定法計量與確認,當震區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生物資產損失”賬戶,借記:“累計折舊”賬戶,借記:“生物資產減值準備”賬戶,貸記:“生物資產”賬戶;當上級財政部門批準核銷時,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生物資產損失”賬戶。
核銷后,“生物資產”賬戶的余額為消耗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存活或存在的賬面價值,“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生物資產損失”賬戶無期末余額。
七、無形資產毀損賬務處理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23條規定,“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6]無形資產毀損的賬務處理原則與前相同。對于無形資產毀損的數額運用盤點法、查詢法、調節法、觀察法和鑒定法計量與確認,當震區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無形資產損失”賬戶,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賬戶,貸記:“無形資產”賬戶;當上級財政部門同意核銷時,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無形資產損失”賬戶。
核銷后,“無形資產”賬戶期末余額為某項無形資產繼續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現時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無形資產損失”賬戶無期末余額。
八、在建工程毀損賬務處理
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成本,包括工程材料、尚未安裝的設備以及為生產準備的工具器具等,都是通過“工程物資”科目核算的,如果工程物資發生減值的還設置有“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科目,當“工程物資”領用后就形成了“在建工程”,對于在建工程毀損的數額運用盤點法、觀察法、鑒定法計量與確認,其賬務處理原則比照存貨、固定資產毀損的賬務處理原則。當震區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工程物資損失”賬戶,借記:“工程物資減值準備”賬戶,貸記:“工程物資”賬戶;當接到上級財政部門批準核銷時,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工程物資損失”賬戶。當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已毀損的在建工程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在建工程損失”賬戶,借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賬戶,貸記:“在建工程”賬戶;當接到上級財政部門批準核銷時,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在建工程損失”賬戶。
“工程物資”和“在建工程”賬戶若有余額應該是存在的“工程物資”和“在建工程”的期末賬面價值,但“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工程物資損失”賬戶和“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在建工程損失”賬戶無期末余額。
九、金融工具毀損賬務處理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41條規定,“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依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后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其中第7項規定,“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其投資成本。”[7]所以,對金融工具毀損的數額要運用盤點法、查詢法、調節法和觀察法計量與確認,當震區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時,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金融工具損失”賬戶,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賬戶,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或“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額資產”等金融工具賬戶;當上級財政部門同意核銷時,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金融工具損失”賬戶。
核銷后,“持有至到期投資”、“交易性金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戶的余額為存在的金融工具現時的賬面價值,“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金融工具損失”賬戶科目無期末余額。
十、建造合同毀損賬務處理
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2條規定,“建造合同是指建筑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8]建造合同毀損或盤虧的賬務處理同資產類毀損或盤虧的賬務處理原則相同。但是,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考慮自然災害或人為災害所造成的建造合同不能承諾兌現的規定,建議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可以考慮補充相關內容。對于建造合同毀損的數額運用盤點法、查詢法、調節法、觀察法和鑒定法計量與確認,當震區企業向上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時,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建造合同損失”賬戶,貸記:“工程施工”賬戶;當上級財政部門同意核銷時,借記:“主營業務收入”賬戶,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建造合同損失”賬戶。
核銷后,“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建造合同損失”賬戶無期末余額。
十一、石油天然氣開采等毀損賬務處理
“石油天然氣行業是國民經濟提供重要能源的礦產采掘行業,生產對象是不可再生的油氣資源,生產活動所依賴的主要是埋藏于地下的油氣儲量,其生產過程包括礦區權益的獲取、油氣勘探、油氣開發和油氣生產等內容,由于企業在礦區內廢棄井口及相關設施的活動,受《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因此,石油天然氣棄置屬《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9]再如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應付賬款和預收賬款等資產、負債項目,要運用審計的基本方法和具體方法進行逐項清查。
在具體執行中,一定要以2006年頒布的38個具體準則,2007年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例條例》和《審計》等法律法規文件為依據,處理好會計準則與財務會計的關系,處理好會計準則與稅收制度的關系,處理好會計準則與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關系,處理好會計準則與市場主體法律的關系,處理好會計準則與審計的關系,實事求是的做好清產核資工作,給震區人民重建家園提供精神支援和物質支援。

自然災害毀損稅務處理
(一) 增值稅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存貨發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根據該條例,對存貨發生非正常損失進行稅務處理時,應注意:1.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存貨發生正常損失(如過期失效、水分蒸發等)以及市場原因,導致存貨減值,不屬于非正常損
(二) 企業所得稅處理
財產損失的會計處理屬于企業內部的權限,只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即可直接進行賬務處理,而無需取得稅務機關的批復作為原始憑證。這是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賦予企業的自主權。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年度財務報告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材料。企業存貨發生的損失包括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
關于上述內容“自然災害期末會計處理”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所得稅的定義,征收方式及計算方法呢?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自己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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