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費所得稅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安全生產監督總局于2006年12月8日印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的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一、安全生產費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財會[2009]8號)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本解釋發布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
二、安全生產費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合理的支出才能準予稅前扣除。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提取的安全生產費雖然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合理,但并未實際發生支出。因此,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應將當年提取的安全生產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將實際發生的費用性質的安全生產費支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將形成固定資產的安全生產費支出,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政策計算各年度應計提的折舊額,分年度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安全生產費不得確認遞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13年第1期(總第8期),以下簡稱《解答》],其中明確規定對于上市公司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從而終結了實務中模棱兩可的會計處理,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的兩個準繩性文件是:
(1)《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以下簡稱3號解釋)。3號解釋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人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后,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的規定算是一波三折,變化多端,財會人員不知所措,雖然3號解釋將安全生產費的科目設置、使用、確認以及報表的列示進行了公允的處理,操作性較強,但對安全使用費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沒有進行明確說明,為此實務中也經常演繹著不同的操作的結果。
(2)《解答》對于上市公司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是否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了解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已計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不涉及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因安全生產費的計提和使用產生的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比照永久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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