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債權轉讓會計處理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這里法律只規定了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并沒有規定,必須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因此,你們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應收賬款債權轉讓會計分錄
將甲公司欠我們的應收賬款100000轉讓給乙公司,且銀行已收到乙公司的款90000,中間差價10000作為費用開出,分錄:
借:應收賬款—乙 100000
貸:應收賬款-甲 100000
收到銀行款時
借:銀行存款 90000
營業費用-服務費 10000
貸:應收賬款-乙 100000

銀行債權轉讓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銀行的債權轉讓需要注意的事情:
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
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于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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