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合同怎么繳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從上述規定可知:(一)印花稅屬于列舉性質的憑證稅,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稅,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前4項當中并沒有列舉房屋拆遷補償合同,而第五項屬于兜底的其他應稅憑證,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并未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同列入應稅憑證。因此,這類房屋拆遷補償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哪些合同需要交印花稅?
1、購銷合同:按銷售收入的×萬分之三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的收入×萬分之五
3、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的金額×千分之一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的費用×萬分之五
7、倉儲、保管合同:按保管、倉儲的費用×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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