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增值稅發票利息允許稅前扣除嗎
(一)大部分情況下,只能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真實發生的企業經營成本費用,在沒有取得發票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這一問題曾經引起廣泛的探討。現在,總局給出了定論。
根據《辦法》規定,企業發生的支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只能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
1、在境內發生的支出;
2、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3、交易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
全面營改增后,企業進行的絕大部分交易都是增值稅應稅項目,并且企業交易的主體大多為增值稅納稅人,那么憑發票扣除也就成為了一個普遍原則。
實踐中,很多增值稅應稅項目往往不開具發票,如有的銀行在取得貸款利息時只提供利息結算單。這些支出在進行稅前扣除時很多也得到了稅務機關的認可。新規實施后,企業面對這類情況時處理應當引起注意。
(二)特定情況下,可以收款憑證及企業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以往,如果交易對方是零散的個人,往往難以取得發票無法稅前扣除。《辦法》針對類似情況給出了一個解決方案。
《辦法》第九條規定,交易對方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指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的情況)時,除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情況以外,憑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內部憑證,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也可以做稅前扣除。
要求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規定可以憑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稅前扣除的情況僅限于企業所得稅。企業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時仍會遇到障礙。另外,一旦企業憑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入賬,相關資料便有可能被稅務機關取得。相較于以往小額零星交易大多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情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依法納稅。

取得的銀行利息沒有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
一、銷售服務
銷售服務,是指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貸款給企業收取利息的服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所述,取得的銀行利息沒有發票不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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