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權益法核算轉成本法
答:長期股權核算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情形包括:(1)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2)因持股比例下降不再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但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共同控制,由成本法為權益法。

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理論依據
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核算轉為權益法核算,一般有兩個原因:一是法律法規要求,如行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50%(外商投資企業為25%)以上股權的,采用成本法核算;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單位20%及以上股權并且具有重大影響的,采用權益法核算。一個投資企業倘若擁有被投資單位20%股權,在新舊制度轉軌銜接時,會產生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問題。二是增持股份導致,即在實行新企業會計制度的前提下,投資企業原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份額低于20%,后通過增持股份,從而擁有被投資單位股權份額超過20%并且具有重大影響,這時也會產生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核算問題。
綜合上述,但是根據2015年新會計準則下,企業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無重大影響的企業的投資按金融工具準則計算,也就是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非同一控制權益法核算轉成本法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線咨詢專業的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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