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暫估入賬計提的折舊規定
答:稅法上允許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條件是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而不是已辦理竣工結算或其他條件。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了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二條明確,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第二十三條強調,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847號
五、關于固定資產價值調整的折舊處理中移動因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等原因調整固定資產價值,并按規定補提的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交的稅額可抵頂以后年度應交的所得稅。
小編提示,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以上就是小編詳細整理關于固定資產暫估入賬計提的折舊規定的全部知識了,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想提高自己專業技能的朋友可以繼續前往官網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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