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舊資產有關折舊年限的確定方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三條規定,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參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所得稅處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購進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不得短于稅法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問題的公告》(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不論是新舊設備,均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以及第六十條處理,其中對購入的舊設備又以按實際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舊,計稅基礎應為買入價加上相關稅費。
關于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認定問題,如果能夠取得前環節固定資產使用情況的證據,如初始購置發票、出廠日期等能夠證明已使用年限的證據,則可就其剩余年限計提折舊;對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購入舊的固定資產,稅法折舊年限如何確認?
1、可以確定已使用年限
年限確認: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
準備資料:獲取購入舊固定資產企業的原始入賬發票,出廠時間證明資料;以及企業賬面記錄等作為依據。
2、無法確定已使用年限
年限確認: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準備資料:成新度的測算底稿及判斷依據等。
本文中講到的在購買舊資產時,首先需要確定的是舊資產的使用年限,是否有相關的資料可以證明其使用的年限,然后在根據文中提到的相關政策進行處理,如果還是不清,再處理前可以咨詢稅務機關或者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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