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代收水電費可以開票嗎?
答:如果物業公司和水電供應單位簽訂了委托代收代繳合同,物業公司只是負責代收代繳,平價收取水電費,然后由供應單位向物業公司開具總發票給物業公司。
對物業公司代收的水電費開具發票問題,我們沒有找到國家相關法規的明確規定。但各地的地稅局有的出臺文件對此進行了明確,比如廣東地稅《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費用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1999]157號)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費用,一律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公司是否可開具物業公司的發票,具體執行還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業主要求開具水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那么建議物業公司您可以和供應單位協商,在開具總發票時,鑒于業主是公司的特殊性,可以要求供應單位為業主單獨開具發票。
如果物業公司和水電供應單位未簽訂委托代收代繳合同,而是在供應單位規定的價格基礎上加價收取水電費的話,視為物業公司銷售水電,繳納增值稅,那么該物業公司必須向業主開具普通發票。
若物業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業主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物業公司應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支付給電業局的電費增值稅也可抵扣。若物業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業主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到稅務機關代開。

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是多少?
自2018年5月1日起,500萬元。
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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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