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直接費用計入最低租賃收款額嗎
租賃準則第十八條說:“應收融資租賃款的人賬價值應為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未實現融資收益的金額是把初始直接費用、未擔保余值和最低租賃收款額三者加總的數額,減去三者現值加總的數額而得到的差值。”由準則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
未實現融資收益=(初始直接費用+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一(初始直接費用的現值+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
融資租賃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的數額就等于其現值的數額。因為初始直接費用都發生在租賃行為開始時,兩者之間并沒有時間差。因此,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公式可改寫為:
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一(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等式一)
租賃準則同時規定:“租賃內含利率,是一種折現率;通過將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加總之和,等于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和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之和來計算出的折現率。”由該定義我們可列出。
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初始直接費用(等式2)
通過等式1、2,變形可得:
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一(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初始直接費用)(等式3)
因此,其會計分錄為:借:長期限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以“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列示)未擔保余值
貸:融資租賃資產(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列示)
銀行存款(以“初始直接費用”列示)
未實現融資收益(以“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一租賃資產公允價值一初始直接費用”列示)
通過上述會計分錄,我們可以發現如果嚴格按照租賃準則規定來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借貸方不平衡,借方比貸方多出了個“初始直接費用”。
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由于已經將初始直接費用考慮在租賃內含利率中,因此,在初始直接費用再次計入到長期應收款的情況下,造成了未實現融資收益的高估。”按準則講解來看,還需做如下分錄。借:未實現融資收益(以“初始直接費用”的金額列示)
貸:長期應收款一應收融資租賃款(以“初始直接費用”的金額列示)
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我國租賃準則第18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將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作為一項債權,計入“長期應收款—— —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
該做法在實務界引起了爭論,不少人認為將初始直接費用列入債權,違背了初始直接費用的性質。因為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協議的過程中,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費用,其本質上是一種費用,而不是債權。
對于融資租賃出租方而言,其承擔的初始直接費用是出租 方在租賃開始日因出租資產而發生的輔助費用,是為了租賃交易事項的形成并獲得以后各期租賃收益所發生的代價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擔的一項開支。
出租人在考慮出租價格時,應當已考慮到對初始直接費用支出的經濟補償,其價值應當從以后各期租賃收益中得到補償。
對于承租方而言,承租人不是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的承擔者,沒有額外償還出租方該筆初始直接費用的義務,不能構成出租方的一項債權。因此,為避免虛增債權,在初始確認時應對未實現融資收益進行調整,借“未實現融資收益”,貸“長期應收款”。這樣做就將初始直接費用從債權中予以銷,不會再產生初始直接費用的攤銷問題,既符合初始直接費用的本身屬性,也簡化了以后的會計核算。
上述會計處理,本文從融資租賃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能否從承租人獲得,主要是來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承租人承擔初始直接費用,一種是出租人承擔初始直接費用。對于這個問題會計學堂的小編就說這么多了,如果還有其他想法可以來會計學堂在線和老師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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