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撥付的研發資金能否加計扣除
答: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按規定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用于研發的支出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在稅前扣除,也不列入加計扣除范圍。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的部分,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之前,則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開發項目取得的財政撥款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處理
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取得的財政撥款,不論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收入。稅前扣除的確認應遵循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也就是說,企業研發項目取得的上述財政撥款可不確認收入。同時,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提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上述研發項目取得的財政撥款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如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又未繳回財政或有關撥付資金的主管部門的部分,需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發生年度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得額時扣除。
以上詳細介紹了財政撥付的研發資金能否加計扣除,也介紹了開發項目取得的財政撥款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處理。作為一名企業的稅務會計 ,一定要明白企業在繳納所得稅的時候財政撥付的研發款是不需要加入納稅所得額的,也是不可以加計扣除的。如果不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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