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貼的免稅收入怎樣做賬
根據 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免稅收入應記入營業外收入繳納所得稅。會計分錄:
1、銷售時,借:銀行存款、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記入營業外收入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區別
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屬于不同的概念,不征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不征稅收入是由于從根源和性質上,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如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而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或對特定項目取得的經濟利益給予的稅收優惠照顧,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范圍。如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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