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免征稅額部分范圍是什么?
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范圍。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境外所得免征稅額如何計算?
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在進行稅收抵免的計算時,需要將取得的境外所得按照所得來源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換算成稅前所得。
1.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或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取得來源于境外的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扣除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或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來源于境外的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扣除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境外虧損的彌補。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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