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怎么交稅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銷售金融服務應適用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所稱貸款服務,則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包括各種占用、拆借資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據此,不論金融企業還是其他單位或個人,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的應稅服務行為。
對非金融企業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利息(資金占用費),法人股東以非投資方式將資金提供給所投資企業而收取利息(資金占用費),個人將資金貸與企業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應按“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營業額為銷售貸款服務時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稅收政策對統借統還免征增值稅規定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二是,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借款利息怎么交稅?不論金融企業還是其他單位或個人,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的應稅服務行為。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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