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一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機動車銷售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即第一聯發票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抵扣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第三聯報稅聯(車購稅征收單位留存),第四聯注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第一聯印色為棕色,第二聯印色為綠色,第三聯印色為紫色,第四聯印色為藍色,第五聯印色為紅色,第六聯印色為黑色。發票代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
作為購買機動車的一般企業,在收到購買的機動車和發票后,正常按照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可。
購買機動車收到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機動車輛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款
貸:銀行存款

車輛購置稅的說明
現行車輛購置稅法的基本規范,是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稅范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適用稅率是10%,稅額是車輛購買價(機動車發票價)的10%。車購稅是對境內購置規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如果消費者買的是國產私車,計稅價格為支付給經銷商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稅率17%)。因為機動車銷售專用發票的購車價中均含增值稅稅款,所以在計征車輛購置稅稅額時,必須先將17%的增值稅剔除,即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發票價÷1.17,然后再按10%的稅率計征車輛購置稅。
汽車購置稅,是一種財產稅,而不是消費稅或增值稅,是無法作為進稅來抵扣增值稅的費用的。可以作為購車的價值,在以后的規定使用時間內通過折舊的方式計算當期的費用。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抵扣聯賬務處理”的解答和會計分錄的編制參考,其實最為購買方,我們首先確認的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制式不同,但是他們都是有效的抵扣憑證。其他的都很簡單了,若您有其他疑問,快來和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一起交流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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