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運行收入的稅務處理
答:《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至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轉過程中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但是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把這筆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以,你們廠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
借記“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科目。
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科目, 貸記“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新會計準則對此沒有具體明確,原則上應該可以按上述規定處理。
試生產收入、成本怎么做會計處理
會計上收入的確認和納稅收入確認是不同的概念。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企業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而發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
即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國稅發[1994]132號文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在申報所得稅時,應將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扣除試運行所發生的支出后的差額,確認當期納稅所得。
所以,自建的生產線試運行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不能確認為當年度的收入,應當沖減工程成本,但在計算所得稅時,應當考慮將此收入列入納稅收入,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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