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發稅前扣除
答:根據通知,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允許境外研發費用境內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加計扣除,這是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鼓勵科技研發的舉措。此前,我國僅允許境內研發費用進行稅前加計扣除。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國際間交流增強,為了推動科技進步,我國允許境外研發費用境內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加計扣除。”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說。
至此,我國的技術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已趨多樣化,既包括境內一般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50%,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75%,境外研發費用在境內研發費用三分之二與實際發生額80%之間按孰低者原則加計扣除50%,“以上政策充分體現出我國對企業實現創新驅動的稅收激勵。”李旭紅表示。
通知要求,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通知明確,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委托境外研發稅前扣除規定
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較多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企業逐步走出國門,吸納和學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和科技創新技術,其研發活動也隨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機構進行研發創新活動也成為企業研發創新的一項基本行為。因此,為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發和技術創新,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資源,加強創新能力的開放合作,促進我國產業轉型升級,增強我國在科技研發領域的話語權和競爭力,國務院決定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以上詳細介紹了委托境外研發稅前扣除標準是怎樣的,也介紹了委托境外研發稅前扣除規定。其實國家為了鼓勵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行為,委托境外研發也是可以在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的。如果你不是很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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