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怎么核算?
新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流動資產的核算,就是核算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等。
《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貨幣資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
短期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非流動資產基金核算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與無形資產攤銷時只能作沖減非流動資產基金處理。由于取得相關資產或發生相關支出時已一次性作相關支出處理,為防止重復計入的問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與無形資產攤銷時不能再作增加有關支出處理,只能作沖減非流動資產基金處理,體現了核算的準確性。
二是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核算方法的特殊性。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作為投資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長期投資),按發生的相關稅費,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投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應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借記本科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按照投出資產已提折舊、攤銷,借記“累計折舊”“累計攤銷”科目,按照投出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將相關稅費既計入長期投資成本之中,又作增加其他支出處理,編制連鎖分錄,體現了核算的精準性。
三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直接作沖減相關資產與非流動資產基金處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轉入待處置資產時,借記“待處置于資產損溢”“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科目,貸記“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實際處置時,借記本科目(有關資產明細科目),貸記“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由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需要一個過程,發生的相關業務較多,通過“待處置資產損益”科目進行核算,分轉入待處置資產時與實際處置時二個階段進行處理,不直接作沖減相關資產與非流動資產基金處理,更加符合實際工作情況,進一步體現了核算的精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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