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土地使用權攤銷計入在建工程嗎?
新準則下,由于土地使用權的年限與房屋建筑物折舊年限不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應用指南規定,不再轉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是始終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并按權證年限攤銷。
根據6號準則第17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從事建造活動的基本前提,因此該期間內的土地使用權攤銷也就是相關房屋建筑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
因此,相關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期間內,所占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可以計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筑物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后的攤銷額應計入當期損益處理。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以取得時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在籌建期需要攤銷。

土地使用稅的攤銷方法
首先籌建期包括非廠房建設期和廠房建設期,非廠房建設期直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無形資產攤銷),廠房建設期攤銷要看看企業執行的什么會計核算制度。
一、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中對此做出了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因此,,對于企業自行建造廠房建設期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與建筑物分別進行處理,單獨核算,并進行攤銷,而不進入廠房成本形成固定資產以折舊的形式攤銷。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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