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工資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條件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及《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相關規定,企業享受此優惠政策應同時滿足: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殘疾人工資100%加計扣除什么意思?
意思是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按1000元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簡單的說,就是實際支出的金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可以按高于實際支出的金額來計算。因為企業所得稅是以利潤為基數計算的,而利潤=收入-支出,如果允許多列支支出,那么企業所得稅就會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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