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支出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支出期限為什么是“5年”?
15號公告解讀以及總局所得稅司對這個規定,特別是對于這個“5年”期限是這么解釋的:之所以將追補確認期限確定為5年,主要有兩方面考慮:
一是納稅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少繳稅款的,根據《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屬于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溯。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可以將追補確認期限確定為5年。
二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追補確認,其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未扣除的資產損失屬于支出的一部分,因此,兩項政策應保持一致。另外需說明的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查補以前年度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支出,也應按上述規定處理。
看到這里,小伙伴們對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支出如何處理都了解清楚了嗎? 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支出處理我國的法律法規小編在國家官網中給大家詳細搜索了相關的內容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學習財務知識需要良好的環境和專業的指導,會計學堂為每一位學員量身定制學習計劃,幫助大家高效學習,快來官網咨詢了解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