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稅的發票失控補稅需加交滯納金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
1、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因此,納稅人正常經營且存在真實交易的,增值稅發票被認定為失控發票,一方面應該按照要求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如果已經申報抵扣的,還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另一方面及時聯系銷貨方,核實其造成發票失控的真正原因,如果屬于稅務機關責任以及技術性錯誤造成的,經稅務機關相關流程核實后,將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屬于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督促其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核實已申報并繳納稅款后,也將允許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發現銷貨方存在違規行為或拒不履行其納稅義務的,應主動向稅務機關舉報,協助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取得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辦理退稅嗎?
首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國稅函〔2008〕607號)第二條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其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2號)第二條明確,對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規定的允許抵扣的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外貿企業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據此,該企業取得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先由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并在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情形下,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并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而對于銷售方未申報納稅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申報辦理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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