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股權轉讓的計稅
答: 《關于發布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股權轉讓收入規定包括的三個方面
(1)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2)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3)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會計學堂小編提示: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未實繳股權轉讓的計稅的全部內容了,如果大家還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隨時在線咨詢專業的會計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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