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法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的類別如下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
4、納稅人銷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
5、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6、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財稅〔2016〕36號 附件2)
會計分錄如下所示:
借:固定資產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情況適用簡易計稅辦法: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過進項稅額),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以選擇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指:專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3、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 ),自2012年2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自2014年7月1日起,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放棄減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簡易計稅法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解答,在考慮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之前,先要從源頭把握一下是否能夠進行簡易計稅處理,我們列舉了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固定資產,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有其他財稅問題需要幫助解決,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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