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答:1、如果需要報銷的發票金額很大,可以找到相應的出票單位,原始票據存根聯或記賬聯的復印件,并加蓋出票單位公章也是可以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41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
3、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請辦理上述手續后,按以下程序辦理。
4、丟失發票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銷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可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1、2,以下統稱《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會計學堂小編提示: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因此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稅務發票丟失如何處理的全部內容了,如果你們對于本篇文章內容還有其他疑問的,歡迎在線咨詢專業的會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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