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經營還需要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十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需要什么資料?
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有效期屆滿10日內持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并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單》返回主管稅務機關繳銷。
需進行“外管證”核銷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留復印件,驗 原件):(1) 原“外管證”;(2) 已開具發票和繳納稅款稅票復印件和對應的營業收入賬務處理憑證復印件。
稅務機關應審核相關資料:(1) 審核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外管證”的核銷手續,如逾期辦理, 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罰。(2) 審核其是否將工程的收入并入公司的經營收入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3) 符合條件的依據“外管證”信息,錄入外出經營地已開具稅票、發票號、 金額,以及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經辦人、證明核銷人和核銷日期。 稅務機關審核后直接給予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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