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是多少?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本條文提到兩個比例,一個是80%,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此項規定與委托境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是一致的,并非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特殊規定。另一個是三分之二,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此項規定是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與委托境內研發的主要區別之一,設置三分之二的比例主要有以下兩點考慮: 第一點是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趨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換算一下,境外與境內研發費用之比就是2:3,實際與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規定的比例是一致的。二是引導企業以境內研發為主。一國創新能力的提升主要依賴于自主研發,委托境外研發僅是有益補充,不應占據主導地位。出于上述考慮,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表述的基礎上,財稅〔2018〕64號明確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時,以境內研發費用作為計算比例的基數,即境內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是委托境外研發費用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

委托境外研發費企業所得稅需要保留什么資料嗎?
第三條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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