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收到代銷清單、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當天三者中較早一方
2.銷售代銷貨物
銷售代銷商品時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貨物移送當天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貨物移送當天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含交際應酬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哪些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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