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銷項稅怎樣申報
答: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的填表說明中規定
本表“一、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明細” 和“二、簡易征收辦法征收增值稅貨物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明細”部分中“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普通發票”、 “未開具發票”各欄數據均應包括銷貨退回或折讓、視同銷售貨物、價外費用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但不包括免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適用零稅率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出口執行免、抵、退辦法的銷售額以及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并調整的銷售額、銷項稅額或應納稅額。
因此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應按照適用稅率、簡易辦法征收、開具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未開具發票等不同情況,分別填入附表一相關欄次。

視同銷售的非增值稅項目指什么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其中:
1、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等;
2、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形成的收入;
3、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
4、不動產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上述不動產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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