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還可以加收滯納金嗎?
從滯納金的性質考慮,扣繳義務人將稅款上繳至稅務機關,雖稅收入庫地點錯誤但是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并未占用國家稅款,稅款已上繳入庫,且稅款入庫錯誤稅務機關乃稅務機關責任所致,因此,不應對納稅人的股權轉讓所得稅款再加收滯納金。
稅收滯納金是指在稅收滯納后,為督促稅收債務人履行稅收債務,而在其原負之稅款債務外,就滯納稅額,按滯納期間經過之日數,乘以滯納稅額之一定比例而加征的金錢給付義務。1992年《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滯納稅款行為,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2%的滯納金,折合年征收比率為73%;現行2001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則改為對滯納稅款行為按日加收0.05%的滯納金,折合年征收比率為18.25%。

限售股轉讓個人所得稅如何征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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