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后回租可以簡易計稅嗎
根據最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企業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能否簡易計稅應根據以下條件合理計量。
(1)經批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經批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扣除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
(3)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

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稅專票可以抵扣進項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財稅〔2016〕36號)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屬于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
財稅〔2016〕36號附件1的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綜上所述,取得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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