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發票可以正常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項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項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2014年因未取得發票而暫估計入費用的支出,如果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能取得有效憑證,則該支出可以在2014年度稅前扣除;如未在2014年度稅前扣除,可在取得相應憑證后,向主管稅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該費用發生年度扣除。
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的相關規定,如果這張跨期發票屬于銷售方未按納稅義務時間開具的,將無法正常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跨期發票的形成
企業真實發生的費用,如果報銷及時,可以在當年據實扣除;而由于種種原因,企業總會存在部分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不能在關賬前取得發票,或雖已取得發票但來不及在關賬前報銷的情況。很多企業將此部分費用支出在次年報銷時計入次年的損益,從而形成了跨期發票的問題。
以2017年度為例,企業取得的跨期發票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2017年度列支的成本費用發票開票日期為2016年度的;
2、開票日期為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在2018年度入賬;
3、2017年末結賬前能夠確認屬于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無法及時取得入賬;
4、結賬后發現開票日期為2018年度的成本費用發票實質上屬于2017年度的成本費用。
以上詳細介紹了跨期發票可以正常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嗎,也介紹了跨期發票的形成。作為一名企業的會計難免會遇到一些跨期發票的處理,這樣就需要認真閱讀以下本文內容,了解一下跨期發票的相關知識。如果你閱讀了本文還是不太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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