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自用房屋房產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經營自用房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的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按照上述原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投資聯營房產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1、投資聯營房產的計稅依據應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的計稅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實際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
2、投資聯營房產的計稅依據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租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一般都轉移到承租方,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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