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后取得去年發票未入賬
根據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簡單地說,如果您在五年內能夠取得有效憑證的,該項支出是可以追補到項目發生年度扣除的;且如果有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也是可以用來抵扣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或申請退稅的。

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
根據規定“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也就是說,如果能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的,到時候是可以正常做稅前扣除處理的,否則,就不能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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