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先分后稅賬務處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財稅[2008]159號文件中所講的“先分后稅”原則并非指分配利潤,而是指對于個人合伙企業,應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后再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法上實行先分后稅是因為對于合伙人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各自所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直接影響著所適用稅率的高低,因此要先分后稅。這只是計算納稅的一個原則,與利潤是否分配無關。

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因而,甲企業應按兩位合伙人各自分配比例適用上述公式計算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以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合伙企業先分后稅賬務處理的全部內容了,合伙企業所得稅使用“先分后稅”的原則,應該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們后續會推出相關的文章,請大家多關注會計學堂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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