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可否扣除稅金及附加?
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規定: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5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納稅人,填按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預售收入,按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即預售收入預繳申報時不許扣稅金及附加。

房地產企業少預繳企業所得稅是否具有法律責任?
少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法律責任問題,在近幾年出臺的所得稅管理文件中均未涉及。追溯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明確指出,“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是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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