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益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1)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2)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3)提取公益金
借:利潤分配-提取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至10%)
貸:盈余公積-公益金
(4)用盈余公積虧損
借:盈余公積-彌補虧損
貸: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補虧
(5)用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借: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貸:實收資本-盈余公積轉入

為什么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
新《公司法》取消了強制性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之所以取消這一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的考量:
1.法定公益金制度混淆了職工報酬制度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別。
原《公司法》設計的強制性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安排,屬于計劃經濟的產物,事實上是用公益金制度替代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由公司及其所有者來承擔應由政府財政支出履行的社會義務。在目前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公司對職工的責任主要體現在工資性的薪酬當中,職工的社會保障責任應該由政府承擔,特別是企業職工住房制度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后,公司已經沒有必要為職工籌集住房資金和其他福利性資金,法定公益金制度失去了原來的用途,實踐中出現了大筆公益金長期掛帳閑置、無法使用的問題。因此,法律沒有必要、也不應該繼續設定法定公益金制度來解決職工的集體福利。
2.法定公益金制度導致其形成的資產權屬不清。
按照原《公司法》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的設計安排,法定公益金是從公司實現的稅后利潤中計提,而從會計原理上來講稅后利潤卻屬于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是不能隨意沖減的,否則與《公司法》要求的資本維持原則相矛盾。但是,公司將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購買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時,如果將產權過戶到職工名下,則意味著公司已經不再擁有這部分資產,如果不沖減,就虛增了公司資產;如果不將購買的職工住房過戶到職工名下,那么該資產依舊是所有者權益,依法應用于對公司債權人的清償,最終導致職工的福利性資產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從而導致法定公益金制度難以達到預期的目標。3.法定公益金制度會導致公司高管人員的道德風險。
按照原《公司法》確定的公益金制度,在決定公益金的使用過程中,包含著權利的因素。在該權力的行使方面,高管人員具有更多的權力優勢和話語權,普通職工的決定權和使用權十分有限,因此,與普通職工相比,高管人員有更多的機會將公益金用于解決自身的福利。
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對于公司財務運作的直接影響是有效解決公益金長期掛帳閑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增加可供股東分配利潤,特別是對股東有現金股利偏好的上市公司而言,無疑是特大的利好。
以上就是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提取公益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的全部內容了,提取公益金可以通過利潤分配-提取公益金科目來進行處理,不過新《公司法》已經取消了強制性要求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制度,更多詳情請參考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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