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入廠房如何認證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由于不動產使用壽命較長,納稅人在使用過程中,購買初期可能用于非應稅項目不得抵扣進項,而以后有可能轉為用于應稅項目。根據最新稅法規定,在轉為應稅項目時,不動產可計算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而計算抵扣的基礎,是購買不動產時已經認證了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進項轉出的進項稅額。

廠房完工使用未取得發票如何入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對于貴企業已完工的廠房應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計稅基礎的確定請參照上述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補提折舊的處理,總局無明確規定,各地先后出臺了一些自己區域的匯算清繳政策,大體都比較認同在匯算清繳期內進行補扣的也可以。
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即:匯算清繳期內,企業如果發現有需要調整的項目可自行調整,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企業不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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