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發票怎么開具
銷售返利
返利指廠家根據一定的評判標準,以現金或實物的形式對經銷商進行獎勵,具有滯后兌現的特點.通過對銷售返利的處理,降低本企業的銷售收入,從而降低銷售利潤.目前返利主要有兩種形式:達到規定數量贈實物的形式;直接返還貨款或者沖抵貨款的形式.
增值稅的處理
貨幣返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貨幣返利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實物返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增值稅應視同銷售.實物返利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貨幣返利的會計處理
企業要根據與經銷商簽訂的框架合同和具體銷售合同規定的返利條款,以及以往的歷史經驗等因素,合理預計各經銷商最終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終會享受到,且在銷售確認時又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的"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的條件,應作為預計負債予以計提,借方科目為沖減所確認的當期銷售收入.以后經銷商實際享受返利時,轉銷該預計負債.主要是因為:
1.將返利計入預計負債是符合權責發生制要求的.
2.收入代表的經濟利益流入應當是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但此處的部分經濟利益與應在未來享受的返利相關,需遞延到以后確認,所以不構成現在的收入,計提時應沖減當期收入.
3.現金返利不屬于無償贈送,應沖減收入,不建議計入銷售費用.
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是經銷商已經達到了相關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返利條件,而企業尚未計提該項負債,惠而浦與經銷商簽訂合同時,應該有明確的返利政策,期末可以合理估計確定相關負債金額,惠而浦此次會計差錯因沒有按照規定計提銷售返利,導致收入虛增,利潤浮盈.
例1.彤升公司與代理商協議,銷售給代理商10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標第二年返利3510元.
第一年的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等 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53
借:主營業務收入--折扣 3000
貸:預計負債 3000
注:企業所得稅按照所有權轉移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會計上計提的現金返利3000元匯算清繳時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2)第二年,實際開具紅字折扣發票抵頂貨款等時:
借:預計負債 3000
貸:應收賬款等 35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
注意:預提返利在會計上應沖減銷售收入,但稅法上只有在實際開票時才能沖減銷項稅額.以上稅務處理各地可能會有不同,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采用當地的通用做法.
實務返利的會計處理
實物返利在增值稅方面應當視同銷售,但會計上不認為是無償贈送而作為商業折扣沖減收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十五章關于商業折扣,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其本質上是為了促進銷售,即便是實物在會計處理上也可作為商業折扣處理.

折扣銷售、銷售折扣、商超上架費
折扣銷售
1. 概念
折扣銷售,亦稱商業折扣,通常折扣與銷售同時發生,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因購買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給予價格方面的優惠.
2. 稅法規定
國稅函[2010]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中提到,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鉑略提醒您"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在開發票的時候只有將折扣額和銷售額在"金額"欄分別注明,才可以抵減掉折扣額,按差額交稅.
銷售折扣
1. 概念
銷售折扣也叫現金折扣,通俗理解就是先賣貨后折扣,是指納稅人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時償還貨款而給予的折扣優惠,相當于應收賬款的部分減除,比如10天內付款給予你5%的折扣,20天內付款給予3%的折扣,30天內付款無折扣.
2. 稅法規定
國稅函[2008]8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3. 現金折扣無票列支風險管控
(1)出現問題
現金折扣沒有發票,其扣除風險如何管控?在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在以票管稅模式下,以何種票據進行扣除?如果沒有符合稅法的票據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2)會計學堂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現金折扣必然是實際發生,而且也與取得收入有關,可以稅前扣除在法律層級得到支持,得到第八條的支持.關于票據,如果能夠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當然是最好的解決方法.關鍵是如何開票的問題.
現金折扣在供貨方的賬務處理中計入財務費用,相對應的,購買方相當于取得了一種價款減除的收益,購買方應該沖減財務費用.這種收益是否要繳納流轉稅呢?遍尋目前的稅收政策,沒有政策對現金折扣是否征收流轉稅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現金折扣是不用繳納流轉稅的.不繳納流轉稅,開具發票就成為難題.鉑略提醒您,風險管控的落腳點應是提供充足的資料來證明現金折扣的真實發生.在將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稅前扣除時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貨物、勞務的合同或協議,包括有現金折扣條款.
現金折扣發生時的情況說明(雙方簽字、蓋印).
第三,采購方在現金折扣發生的時沖減財務費用的記賬憑證復印件(證明采購方將現金折扣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商超上架費
快速消費品企業為了進入大型商超賣場,通常免不了支付合作費用,比如上架費、店慶費、堆頭費等等.營改增前,稅發[2004]1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的增值稅的進項稅金,應按照營業稅的適用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商場收取的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因為與銷售額無必然聯系,應按照營業稅使用稅目繳納營業稅.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隨著營改增的推進,應改為如下處理.
與銷售額有關的應開具按照商品稅率(通常為17%)進行處理,可以選擇票扣或者紅字沖銷.與銷售額無關的應根據營改增對應的服務稅率(6%)交增值稅,由商超向快速消費品供應商開票.
為激勵經銷商,很多企業都會制定返利獎勵政策.銷售返利"可以給對方開發票嗎?怎樣做賬務處理呢?不懂處理"銷售返利"?小心掉坑!如還有其他想知道的,請持續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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