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積公益金怎么提取
財政部于2006年3月發布的《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167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
法定盈余公積是國家規定企業必須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提取比例為10%. 是指按照企業凈利潤和法定比例計提的盈余公積.當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金額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

法定公益金和法定盈余公積金區別:
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積兩類.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定盈余公積;另一種是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是指按照企業凈利潤和法定比例計提的盈余公積.
它主要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也可用于企業彌補虧損或轉增資本.
企業在計提了法定盈余公積之后,還可以根據企業政策的需要計提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的用途與法定盈余公積相同.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
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計提;后者則由企業自行決定提取.法定公益金,是指按照企業凈利潤和法定比例計提的公益金.用于購建集體福利設施.
注: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法定公益金已經取消,改為任意公積金的內容.
法定盈余公積用途:彌補虧損;轉增資本;企業擴大再生產;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
任意盈余公積用途:如上,也可用于集體福利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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