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而稅法上對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則按計稅收入處理。二者之間在流轉稅方面處理的差異值得財務管理者注意。
會計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稅法規定,非貨幣性交易都應該做視同銷售處理,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確認其計稅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動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雙方都應按照換出貨物的市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此處,換出貨物的市價等同于新準則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的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含稅價等同于市價。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財稅處理的差異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下會計與稅法的處理差異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易的處理是基本一致的。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在公允價值模式下,如果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存在差異,必然會導致當期會計損益與資產轉讓所得存在差異,申報所得稅時需要對此作納稅調整。
(二)以賬面價值計量時會計與稅法的差異處理
對于不具備商業實質或者雖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存在不同,其差異具體體現在:
1.會計上換出資產未按照公允價值視同銷售處理,未確認收益或損失。稅收上,換出資產應該按照公允價值視同銷售,同時換出資產的計稅基礎允許扣除。
2.會計上換入資產未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而是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確認。稅收上,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非現金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定義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所謂少量的貨幣性資產,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比例低于25%的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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