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與本票的區別是什么呢?
答:本票、支票的聯系和區別
(一)概念分析 所謂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面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這里所說的"本票"僅指銀行本票.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二個,一個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另一個是收款人. 所謂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二)相同點 (1)具有同一性質.都是設權有價證券.即票據持票人憑票據上所記載的權利內容,來證明其票據權利以取得財產;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都是由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不遵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以及票據有關的一切事項都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事項的影響;都是可以流通轉讓的證券.一般債務契約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時,必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而作為流通證券的票據.可以經過背書或不作背書僅交付票據的簡易程序而自由轉讓與流通;都是無因證券.即票據上權利的存在只依票據本身上的文字確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于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均可不問.這些原因存在與否,有效與否,與票據權利原則上互不影響.由于我國目前的票據還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因性不是絕對的. (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匯兌功能.憑借票據的這一功能,解決兩地之間現金支付在空間上的障礙;信用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時間上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面支付憑證;支付功能.票據的使用可以解決現金支付在手續上的麻煩.票據通過背書可作為多次轉讓,在市場上成為一種流通、支付工具,減少現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據交換制度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結算手續,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

(三)不同點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證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為5天(背書轉讓地區的轉帳支票付款期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慣例假日順延). (4)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6)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銀行本票是什么,銀行匯票是什么?
答: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在轄屬營業機構開戶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在票據交換區域內支付各種款項時,可以申請使用.銀行本票是銀行提供的一種銀行信用,見票即付,可當場抵用.
銀行本票分為:轉帳和現金兩種.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現金銀行本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時,才能申請現金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個月.
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簽章應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并將銀行本票、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銀行審查無誤后辦理轉帳.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個人持票人,憑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向指定代理付款人支取現金的,應在銀行本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銀行審核無誤后支付現金.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匯款人可以是單位、個體經營戶或者個人.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銀行匯票結算方式是指利用銀行匯票辦理轉賬結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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