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發工資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例如,某公司共有10名員工,2014年10月份工資表金額合計如下:
應發工資45,000元,應扣個人負擔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1,950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500元,應扣職工請假、罰款1,500元,實發工資34,050元。
一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下簡稱“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1,950元,屬于個人支出行為,與取得收入無關,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因為應付工資總額45,000元已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對本單位職工請假扣發的工資、違反管理制度規定給予的罰款1,500元,屬于企業的其他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經計算該公司2014年10月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500元。

計提的工資和實發工資不同是為什么?
這樣是正常的,應付工資當中,包含職工個人應該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個人所得稅、應該在工資當中扣除的其他扣款等,所以應付工資大于實發工資的數字是正常現象。
在做帳務處理的時候,計提工資時
借:費用成本科目
貸:應付工資
實際發放的時候
借:應付工資
貸: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應收款-扣款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社會保險
貸:營業外收入-員工處罰等收入
......
總之,一定要將應付工資與實發工資之間的差額全部體現在帳務處理過程當中才可以,這樣就不會在應付工資帳戶當中出現差額了。
對于實發工資的稅務處理怎么做的問題,不知道你現在是否都了解清楚了呢,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內容了,獲取更多財務會計相關知識,請關注會計學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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