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銷售發票如何賬務處理?

2019-01-29 09: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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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的會計業務中沒有取得發票而需要入賬的業務還是比較多的.很多人認為沒有取得發票會計上就無法正常入賬.其實在實際操作中這樣的事情很多,沒有取得發票也是可以入賬的.那么未取得銷售發票如何賬務處理呢?

未取得銷售發票如何賬務處理

答:1.收入入賬不是按有票和無票入賬的,而是按每一筆業務入賬的.無票收入入賬直接按貨款金額除以1.17記入主營業務收入,再乘0.17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無票收入的報稅在稅控系統中有專門的錄入窗口,這樣做是正規做法,稅局當然歡迎,更談不上要去找你的麻煩了.

3.無票收入入賬前,應確認清楚,對方是否在今后會要發票,確認需要發票的話可以留到開票后再做收入,避免進行調整.當然,確實有已經入賬的不需開票收入后來需要開票時,可以先沖銷入賬時的記賬憑證,再開票重做收入,成本不用處理.但是,稅控系統內要做適當調整,沖減無票收入,增加開票收入.

未取得銷售發票如何賬務處理?

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丟失都需要登報說明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 [1995]292號)第二項規定,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找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三項規定,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注意見.

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而普通發票丟失,在日常稅務管理中,對開具發票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報刊或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即普通發票丟失,也可在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

以上詳細講解了未取得銷售發票如何賬務處理,也講解了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丟失都需要登報說明嗎.作為一名企業會計,如果沒有發票,或者是發票丟失,一定要明白如何處理.其實無論是沒有發票還是丟失發票都是需要進行賬務處理的,這些賬務處理你一定要學會.如果你對本文講述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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