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支票是空頭支票嗎
答:不是。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
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
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遠期支票是一種通俗的說法,是“即期支票”的對稱。票面上載明的支票日期在實際支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遲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數國家的票據法規定:支票應見票即付,不得另訂付款日期,禁止簽發遠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過長而產生空頭支票的后果。
《日內瓦統一支票法公約》也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為付款提示者,得于提示日付款”。但在現代商業實踐中,交易雙方往往客觀上需要約定延遲付款的日期,例如債務人在債務屆期而與銀行的資金關系尚未履行的情況下,可通過預開支票以了結債務。這就形成了遠期支票的商業習慣。
目前某些國家和地區的票據法已經確認了遠期支票的效力。這實際上使支票不僅具有支付作用,而且兼有信用工具的功能。英美等國的票據法則規定,支票的發票日期以票載日期為準,但支票并不因預填或倒填日期而失效;這實際上是對使用遠期支票的默許。

空頭支票有沒有法律效力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87條的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這是法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強制性規定,明確禁止簽發空頭支票,但是并沒有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效力作出具體規定,也就是說,空頭支票的效力如何,法律沒有作出明示性的規定。這條規定是強制性的規定,但對其違反,并不能得出空頭支票本身即為無效票據的結論。
因為根據民法原理,對于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效果,首先判斷該禁止規定為取締規定或效力規定。因為法律禁止簽發空頭支票的目的,在于取締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而并非對空頭支票自身的效力進行否定,因此從這一禁止規定本身,不能得出空頭支票為無效票據的結論。
根據票據法的票據無因性原理,稟據法律關系由票據法調整,票據基礎關系(原因關系)由其他法律來調整,只要票據符合票據法的規定,即使票據基礎關系違反調整基礎關系的法律或者存在瑕疵,票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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