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交納消費稅會計處理怎么做?
答:根據《細則》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交納消費稅.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裝物已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的部分,也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交納消費稅. 現行會計制度對包裝物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作了如下規定:
1.隨同產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所銷售的產品一起計入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因包裝物銷售應交的消售稅與因產品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同計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或產品銷售稅金).
2.隨同產品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此,應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3.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待包裝物逾期收不回來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這部分押金收入應交納的消費稅應相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4.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交納的消費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沖抵后的凈額自"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營業處收入"科目.

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對于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處理,文件梳理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規定:
三、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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